本安电路(见附表七注l)、关连电路(见附录七注2)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:
一、本安电路的电气配管和电缆敷设,除可按本规范“配线工程篇”和“电缆线路篇”的有关规定外,尚应符合本章第2.1.3条五款、
第2.1.7条、第2. 1.14条、第2.1.20条二、三、六款、第2.1.21条,第2.l.22条二、三款 的规定;
二、本安电路与关连电路不得共用同一电缆或钢管,本安电路或关连电路严 禁与其它电路共用同一电缆或钢管;
三、两个及以上的本安电路不应共同用一电缆(电缆线芯分别屏蔽者除外) 或钢管(用屏蔽导线除外);
四、配电盘内本安电路、关连电路、其它电路的端子,相互间应装设高于端 子的绝缘隔板(或接地的金属隔板)或有不小于50毫米的间距;本安电路、关连 电路的端子排应有绝缘的防护罩;本安电路、关连电路的盘内配线,应与其它电 路分开束扎、固定;
五、本安电路除设计有特殊规定外,一般不应接地(指电路本身,井非指正 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);
六、本安电路中的电缆、钢管、端子板应有天蓝色的标志;
七、在非爆炸危险场所中的本安电路、关连电路也应符合本条有关规定;
八、本安电路的保护管不应用镀锌钢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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